党委关于印发《浙江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8-10-16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8〕25号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 浙江教育学院关于印

发《浙江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完善普通高校二级学院(系)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试行)》精神,按照“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学校决定,在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内容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讨论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办法与措施。

2、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指导方针、重大的政策措施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重要的改革措施;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研究决定学院教代会的召开和议题,并审议主要内容。

4、研究决定学院管理权限内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管理权限内机构设置及人事调配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的进修培训、职务职称的评审、学院管理权限内教职工的奖励与惩罚等。

7、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较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8、研究决定学院内部分配政策。

9、研究决定学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10、研究其他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议事规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若议事需要,学院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系主任等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需要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后举行,其中一方不在,又急需召开会议时,由在校的书记或院长确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凡是涉及到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会前要认真广泛地听取学院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凡是属于二级学院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认真而充分地调研和论证。会议议题的确定,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充分酝酿、共同协商、形成共识。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需临时动议的议题外,未经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议题内容和党政的职责分别主持。一方缺席时,由另一方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当次会议的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四、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院长或参加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开展积极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经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对所议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会前充分酝酿、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会上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指示。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讨论的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党政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对议事结果,明确由各系或实验室等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督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书记、院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文件、纪要、通知等形式,经学院相关党政领导签发后印发,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二级学院 党政联席 议事规则 通知


浙江教育学院办公室 200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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