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组织员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8-10-16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8〕26号
浙江教育学院组织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做好发展党员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管理教育中的作用,使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组织员制度的通知》(浙教工委[2006]33号)精神,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员的设置
1、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设立一名专职组织员,各党总支配备一名兼职组织员。
2、组织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选拔配备组织员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政治素质。其基本条件是: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熟悉党建基本理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政策理论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3、党性强,作风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4、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共正式党员。
5、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在岗党员干部、教师,或年龄不超过65岁的退休党员,身体健康。
三、组织员的职责
1、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若干规定》。
2、接受党组织委托,代表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要在详细阅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的基础上,针对发展对象的实际和谈话要求,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谈话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将谈话内容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中,并签名或盖章。谈话要认真、态度要严肃、表扬要适度、批评要有针对性。
3、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及党建工作目标指导并协助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4、协助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积极发现和收集有关学生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党组织交办的的其他任务。
四、组织员的管理和考核
1、专职组织员根据干部任职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手续。兼职组织员由学院党总支推荐,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聘任。
2、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各党总支的组织员同时接受所在党总支的领导和管理,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
3、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每学期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4、组织员应定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有关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也要经常听取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5、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各党总支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对考核优秀的组织员,予以表彰。
6、组织员应专职专用,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组织员 工作 制度 试行
发:党总支(直支)、党委各部门
浙江教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