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印发《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8-12-26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8〕34号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支),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教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教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我校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团结奋进、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目标,全面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管理工作中的中坚作用。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是管理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日常管理、考核、待遇等工作。

第二章 培养教育

第四条 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育人根本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创新发展理念,拓展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以学校党校为主阵地,通过轮训、主题培训等短期集中学习教育的形式,对新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处级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学习岗位业务知识。选送优秀干部至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多岗锻炼。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鼓励和安排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校内多岗位锻炼;支持和组织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七条 学校为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不同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第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几种形式。谈话主要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谈话实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由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办负责安排。

第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对涉及本人的相关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报告制度。每半年如实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填写《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和因公出国(境)证件(含护照、通行证)统一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人事规定的请销假制度的同时,部门副职须向部门正职报告,部门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处级领导干部离任时要严格按照审计规定,积极配合并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组织地执行任期内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民主生活会由校党委统一安排,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会后要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交接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工作。在新任干部未到岗之前,原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正常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行政行文任命后,处级领导干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干部离开现任岗位时,不得损坏、私分公物,不得销毁、隐匿或带走原岗位的文件、材料,不得带走原岗位的公共用品。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数据库。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干部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 干部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是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处级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参加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处级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2.试用期满考核是对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核。试用期干部满一年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核。经考核称职的,报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党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以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个人述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评鉴、意见反馈、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评定。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 干部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及校内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级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及校内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妥善安排正常离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专任教师兼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离任后,原则上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凡任职时间一届及以上的,离任后结合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优先安排学术假。对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卸任后,根据本人的工作表现和近两年的考核结果,确定相应职级。因年龄等原因免去现职的,若已在处级领导岗位上任两届及以上,经校党委审批可改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距离退休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非领导职务,可留在原单位(部门)工作(不占领导职数),享受同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干部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教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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