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院党〔2007〕19号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校区、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开创学校科学发展的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校区、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对所属支部和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校纪委和各总支、直属支部的纪检委员,负责对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校党委汇报。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学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到:
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同时,经常选择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3.及时了解和分析学校党风廉政状况,根据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在每年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分管的工作紧密结合。在部署、落实、检查、总结时,要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和要求。要经常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做到心中有数。
5.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本校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组织、协调好本校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校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届中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的领导干部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各校区、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领导责任者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案件;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经济案件。
第十四条 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求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1.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2.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 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的,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3.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4.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校领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浙教院党〔2000〕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通知
浙江教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