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200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5-12-20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5〕34号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 浙江教育学院

关于200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200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将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所有在岗教职工要按照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对照2005年两个学期的《工作要点》所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岗位工作实际,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为新一年中更好的开展工作打好思想基础。

二、考核办法

考核的范围、对象、内容、等次、基本条件和程序等,原则上按《浙江教育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浙教院[1999]41号)执行。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考评单位在岗教职工总数的15%(详见附件1)。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

1.见习期人员及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新参加工作超过半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应确定考核等次。

2.“合同制”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3.今年下半年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在考核时,一般不确定“优秀”等次,工作业绩突出,确需确定“优秀”等次的,必须由考核单位征求原单位意见。

4.安排在临时性岗位的教职工除业绩特别突出者外,一般不确定“优秀”等次。

5.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因公出国或因私出国不到半年、现仍在国外的暂不参加考核,回国后另行确定。

6.旷工两天以内的,不能确定“优秀”等次;旷工两天及两天以上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7.受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三、组织领导

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与行政领导下,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分层次组织实施。

全校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具体事宜见《关于中层干部2005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详见附件2)

全校教职工(除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其中,各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由学院行政班子组织实施;湘湖校区的考核工作由校区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机关与直属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各部门与直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其中教职工人数在4人及以下的部门,由机关党总支书记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并确定“优秀”的等次。

四、时间安排

1.2005年12月30日前,各学院、部门与直属单位完成动员和部署,并将《教职工年度考核表》(按在岗教职工人数于12月30日前到人事处领取)发给教职工。教职工根据本人在本年度的工作表现与业绩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2.各学院于2006年1月6日前以系(学院办公室、实验室)为单位由系(办、室)主任组织教职工进行述职并评议,填好对教职工考核的评语和等次建议后将考核表交到学院。系(办、室)负责人由学院领导班子根据述职和评议情况,写出考核评语并确定考核等次。

2006年1月13日前各学院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填写教职工的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填好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将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人事处。

3.湘湖校区综合办公室于2006年1月13日前组织教职工进行述职并评议,确定、填写考核等次与考核意见,填写考核结果汇总表;将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人事处。

4.机关各部门与各直属单位的非中层与处级教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于2006年1月13日前组织教职工进行述职并评议;根据述职与评议的结果,由部门负责人研究确定他们的考核等次,填写考核意见,并填好考核结果汇总表;将考核表与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人事处。

5.机关各部门非中层与处级教职工人数在4人及其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教职工进行述职并评议;根据述职与评议的结果,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他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并推荐1名“优秀”等次的候选人,将其考核表于2006年1月6日前一并报机关与直属单位党总支。教职工人数只有1--2人的部门,且该部门去年已有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除业绩特别突出者外(须附事迹材料),今年该部门一般不再推荐“优秀”等次候选人。

2006年1月13日前机关党总支书记召集这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表返回原部门。原部门将考核表与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人事处。

6.下学期开学后由人事处将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并查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予以取消;由原考核单位按规定重新确定其考核的等次,且考核单位不得再递补“优秀”等次的人员。经公示后,报学校教职工考核评比委员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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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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