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6-03-20 点击数:

浙江教育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浙教院党〔2006〕1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校党委议事决策的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和内容,包括:

1.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传达、学习、讨论上级对学校工作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确定办学方向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部署,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基本建设规划。

4.研究确定年度和学期工作要点、讨论学校行政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

5.研究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讨论决定校内中层干部的任免,讨论决定校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及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6.审定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人事、分配制度、学生工作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

7.审定学校的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8.审定学校干部队伍、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讨论决定科级及以上干部晋级的工作方案。研究确定对部门、学院、直属单位以及中层干部的考核、奖惩办法。

9.审定年度进人计划,讨论审批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中层干部的调入调出及校内调动事项,讨论决定校领导、中层干部的出国进修、考察、访问人选以及其他国家公派出国人选。

10.研究确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讨论决定保障校园平安稳定的重大措施,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11.审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12.讨论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方案及政策。

13.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其他校领导提出议题应事先征得校长同意。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议的议题,会前应协调成熟。有关部门应事先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对该事项的解决方案。准备不足的一般不列入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由党委办公室送党委成员及有关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作好议事准备。

四、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而又必须召开党委会时,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当讨论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需在会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表达,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

第九条 非党委成员的校领导、院长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事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议事。

第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增加的,需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中,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人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及其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对经过会议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酌情进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另行安排议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派的人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议事结果。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下发。除会议另行指定外,原则上由分管的校领导负责催办实施。

第十六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未公布内容应予保密,不私自外传,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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