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4-09-23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4〕29号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最近,省纪委、省检察厅发布了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执行这“四条禁令”是贯彻落实推进“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校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加强学校机关效能建设,加快改制与新校区建设进程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四条禁令”,把“四条禁令”贯彻落实到每个教职工,作到人人熟知、熟记,自觉遵守。
二、严格执行公务活动中禁酒及一律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的规定。重申学校工作人员禁止在工作日的中餐饮酒(含啤酒),禁止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重申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各级领导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学校党政机关要从自身做起,起好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作出榜样。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四条禁令”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从严处理。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四条禁令”的行为。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四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四条禁令”的,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津贴、调离岗位,直至辞退的纪律处分,决不姑息迁就。
附件:省纪委、监察厅的“四条禁令”
附件:
“四条禁令”是: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中餐饮酒;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