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党委30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教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3-06-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浙江教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

行政职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院、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教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

浙 江 教 育 学 院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教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

行政职级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工作,根据学校建设发展中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中,设置正副处级干事、正副科级干事、干事、办事员行政职级。处级、科级干事属非领导职务,在工作中受部门负责人领导。

二、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范围只限于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在职非领导干部。党政管理岗位的认定,以学校公布的全员聘任方案为依据。离开党政管理岗位的干部,其行政职级不再保留,同时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工人身份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同志,可以在履行校内聘干的基础上参加行政职级评定。

三、处级干事在全校范围内有职数限额,由党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控制。部门最高行政职级设置一般不超过部门领导职级。

四、干部的行政职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个别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越一级晋升。越级晋升从严掌握。符合破格晋升条件者,可提出破格晋升。

五、晋升科级以上行政职级,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即将退休的管理干部符合晋升上一级行政职级条件的,工作突出,经所在党总支推荐,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单独按照有关程序评定行政职级。已具有行政职级的干部,经考核确定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降级或取消行政职级。

六、在职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仍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转定相应行政职级。

七、党政管理干部可同时具有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报晋升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

八、科级以下行政职级的任职条件:

担任科级以下行政职级的干部,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事员

1、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知识,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2、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大专、中专毕业见习期满;高中毕业工作满一年。

(二)干事

1、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业务知识,能够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工作和本部门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草一般性文件。

2、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大专毕业担任办事员满二年;高中、中专毕业担任办事员满四年。

九、科级以上行政职级的任职条件

凡申请评定科级以上行政职级的干部,必须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知识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近二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经党政管理岗位一年以上的工作实践。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副科级干事

1、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文化、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工作的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草拟文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担任干事三年以上;或已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正科级干事

1、具有比副科级干事更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等任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分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2、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担任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三年以上;或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副处级干事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主持制定工作计划,写出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理论研讨文章等,在分管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担任科长、正科级干事五年以上。

(四)正处级干事

1、具有担任副处级领导的经历和丰富的党政管理工作经验及更强的管理能力,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突出;或具有相应岗位的管理经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群众基础好。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在副处领导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被确定为副处级干事八年以上。

对个别确有与拟任职级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成绩突出者,以及有特殊需要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十、设立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办公室,由党委组织部与人事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处理学校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工作的具体事务。

十一、行政职级的评定程序:

(一)初定科级及以下行政职级的程序:

1、初定科级以下行政职级的程序:

符合任职条件者,由人事处在当月份提出初定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2、初定科级行政职级的程序:

符合任职条件者,由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办公室在两个月内提出初定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晋升行政职级的程序:

1、晋升干事行政职级的程序:

符合任职条件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在其本人述职的基础上向人事处提出晋升建议;人事处在部门(单位)提出晋升建议的当月份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2、晋升科级行政职级的程序:

符合任职条件者,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在学校统一进行的晋升行政职级评定工作中,在其本人申请和述职的基础上,向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办公室提出其晋升职级的建议;由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晋升意见;学校党委审批并予以公示。

3、晋升处级行政职级的程序:

符合任职条件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在学校统一进行的晋升行政职级评定工作中,向所在党总支提出其晋升职级的建议;党总支在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照任职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学校党委审批并予以公示。

(三)转定科级及以上行政职级的程序:

学校处、科两级领导干部转定行政职级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其转定的具体原因提出转定相应职级的建议;学校党委审批。

十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教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行政职级评定暂行办法》浙教院党(1998[18]号文)同时废止。

附:破格晋升行政职级的条件

附件:

破格晋升行政职级的条件

破格晋升行政职级者,应拥护党的领导,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工作表现突出,近两年来年度考核优秀;有五年以上党政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结合本职工作在正式刊物(有期刊号或准印证)上发表过党政管理方面的论文,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有具体事例)。

二、任现职以来曾被评为学校模范教工、“三育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受学校以上单位的表彰(限于在党政管理工作方面)。

三、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有具体事例)。

四、高中、中专学历评定处级干事,或高中以下学历评定科级干事,必须从事党政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年龄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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