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3-12-15 点击数:
[center]浙教院党〔2003〕40号[/center][center]浙江教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center] 为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科学规范地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从院内选拔任用学院中层干部。学院选拔任用中层党群组织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经得起各种考验。 2.献身学院建设发展事业,在本职岗位上做出实绩。 3.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胜任中层岗位工作的能力与知识。 5.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得到群众的拥护,廉洁自律。 6.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二)提拔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2.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由中层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含副处级干事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科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含正科级干事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直接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职称和一定岗位的管理经验,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学校及以上培训机构的干部培训,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资格条件另行规定。 (三)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三、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的程序。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谈话推荐和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中层干部换届,实行“组织、群众、个人三荐”,推荐按照中层岗位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 (三)中层干部换届,召开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推荐投票: 1.学院党政领导; 2.中层干部; 3.处级干事; 4.副高以上教工; 5.党总支委员; 6.学院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及各代表团正副团长; 7.学院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无党派知名人士。 (四)个别提拔中层干部,根据从全院范围选拔、教学单位内部选拔、机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内部选拔、以及从中层副职中选拔正职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民主推荐形式。实行投票推荐的范围,在全院范围选拔的,参照中层干部换届推荐范围;在教学单位、机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内部选拔的,推荐范围到系、科一级;推荐范围人数特别少的,可以扩大。 (五)个别提拔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缺任的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拟采用民主推荐的具体形式,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六)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党委会根据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组织部门的酝酿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七)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八)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四、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考察程序如下: 1、组成考察组; 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5、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任用建议方案,经与党委和行政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后,向党委报告。 (三)考察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上级分管或联系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系科一级干部; 4、其他有关人员。 (四)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的意见。对考察中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院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负责,必须写实,以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五、酝酿与讨论决定 (一)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递交党委会讨论前,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非中共党员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相关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三)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中层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同意。 (四)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学院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拟任方案,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同意。 六、公示与任用 (一)提拔担任中层干部,须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一般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特殊岗位和已经过考察公示的人选,不再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三)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四)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计算: 1.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七、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与竞争上岗 (一)学院建立后备干部制度,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二)学院个别中层岗位出现缺配,需选拔干部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条款实施。 (三)学院中层干部任届期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中层干部换届,除个别特殊和选任制岗位外,其余符合竞争上岗人数条件的岗位都应当实行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竞争上岗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与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讨论决定。 八、任期、交流与回避 (一)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非选任制干部任期四年,选任制干部任期按照相关组织有关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所有任届期中到岗的中层干部,随本届干部任期满一并到届;任届期满前就需退休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再新进或者留任,退休时间在三年后的正职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留任。 (三)中层干部实行岗位交流制,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三届的必须交流。 (四)学院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安排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分管的部门(单位)担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安排在其所在部门(单位)及下属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五)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免职、辞职与降职 (一)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在中层干部中实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在内的辞职制度。 1.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特殊岗位任职的; (2)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有职务。 3.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中层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