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3-05-22 点击数:

浙教院党〔2003〕26号

浙江教育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查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按照浙组(2003)14号和浙公通字(200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部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一、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的对象为:

1、学院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院级干部;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学院机要和档案管理人员;

4、组织部和人事处工作人员。

二、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学院人事处。

三、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的对象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院院级(含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党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处级干部由本人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同意后,填写《浙江教育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二份);经院纪委签署意见后,报院党委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向所在部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院)领导请示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同意后,填写《浙江教育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二份);报院党委领导审批。

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的对象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的对象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将所持有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学院人事处集中保管。

经学院审批,已向公安机关申领到出入境证件后,因故未成行的,也应及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学院人事处保管。

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报告交党委组织部。

五、实行审查审批制度的对象因私出国(境)未按本规定上列条文执行以及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行为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暂停审批其再次出国(境)。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国(境) 审查审批 规定


发:各分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5月21日印发


© 2017 ZISU 浙江外国语学院办公室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
联系电话:0571-87566802   传真:0571-88071126  邮箱:yuanban@zi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