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印发《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3-06-04 点击数:

[center]浙教院党〔2003〕27号[/center]

[center]中共浙江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center][center]《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center]

各分院党总支、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教育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二○○三年六月四日[/right]

[center]浙江教育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center][center](试行)[/center]

[center]第一章 总 则[/center]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精干高效的高素质的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推进素质教育,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和班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院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center]第二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center]

第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从全国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本院青年教师中进行选拔。

第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一般按300名全日制学生数配备1名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校区、分院、年级或跨分院统筹安排。

第五条 从高校应、往届毕业生中选聘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原则上列为管理干部编制, 职称评定列入思政教师系列;从本院青年教师中选聘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其编制不变。学生政治辅导员任期至少为四年;四年任期满后,根据个人条件和组织需要,可以续聘,也可以转岗。

第六条 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聘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分院党总支(校区党组织)具体负责。

[center]第三章 政治辅导员的任职条件[/center]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在新时期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为人师表。

(四)学生政治辅导员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能针对不同年级大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人际关系、学习方法、自理能力培养方面的辅导,能对高年级学生给予就业方面的指导。

(五)学生政治辅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center]第四章 政治辅导员的职责[/center]

第八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分院党总支(校区党组织)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二)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各种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形势与政策、民主与法制、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和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文明修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在班主任的协助下,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分院做好学生的党团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第二课堂、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文明寝室建设等活动;认真抓好学生的课外体育锻炼。

(六)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和学生活动场所了解学生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帮助患病学生及时就医。必要时,应根据学院的安排,入住学生公寓,与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

(七)加强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尤其要针对学生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确定课题进行研究;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要转化为工作措施。

(八)积极配合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也可根据需要,担任有关德育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的辅导讲授工作。

[center]第五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待遇[/center]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满3年的,经考核“称职”,享受副科级职级待遇;满5年的,经考核“称职”,享受正科级职级待遇。毕业研究生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满2年的,经考核“称职”,享受副科级职级待遇;满4年的,经考核“称职”,享受正科级职级待遇。成绩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享受上一职级待遇。离开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后,相关待遇自行取消。

第十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本人的职称、职级评定,按正常程序进行。

[center]第六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业务培养和培训[/center]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业务培养和培训,纳入学院的培训规划;上岗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在岗工作期间,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理论培训和在职进修学习,全方位提高政治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学生政治辅导员,经学院同意,可以攻读在职硕士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

[center]第七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center]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统一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制订具体办法,由学生辅导员所隶属的分院或部门负责实施。考核结果要与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晋级和奖励等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应及时进行调整,以优化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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