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关于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办、院办 时间:2002-09-08 点击数:
随着社会用人制度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高校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籍管理等相关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重视毕业生党员接转、落实组织关系等相关问题,并对毕业生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指导。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一般由党员亲自接转,自己携带。有特殊困难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部通过机要交通或邮政挂号转送。因个人原因,不按期接转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遗失,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三、已落实好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必须及时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如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落实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如毕业生党员的档案挂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其党组织关系也应转到该机构的党组织。
四、暂时未能落实工作单位,户籍、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通过生源所在地的县(区)委组织部落实到本人生活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由本人与对方组织联系确定)。
五、工作未落实,经学校批准,在两年择业期内将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应本着党员走到哪里,其组织关系转到哪里的要求办理。
1、如果毕业生党员临时工作单位、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接收其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工作单位、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2、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提出申请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经同意后,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
(1)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但可以经常返回学院的毕业生党员,仍在原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及缴纳党费。
(2)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又不能返回学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毕业生党员,由本人向所属党总支提出申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择业期间,按外出党员进行管理。毕业生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离校择业,在此期间要主动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但不享有党内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所属的学校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条件的应经常返回学校,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非个人原因不能落实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的,本人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情况,由学校党组织与对方党组织沟通、协调。延期就业的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每3个月应向所属学校党支部书面报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预备期满,要及时主动向所属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报告(转正申请报告中要注明预备期间的个人经历,并有相关单位党组织的证明鉴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3)延期就业的党员毕业生一旦正式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回校接转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同时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
(4)对延期就业两年期满,仍末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毕业生,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原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临时工作单位党组织,或生活居住地党组织,并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两年择业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不与学院党组织联系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六、学院各党总支应根据当年度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情况,及时做好所属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每年6月20日前,将毕业生党员名单分类集中登记后交党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由本人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取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申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毕业生党员,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学院党委组织部登记、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七、学院各党总支要加强对外出毕业生党员的管理。外出毕业生党员由所属党支部负责管理,确定专人联系,及时掌握去向,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定期以适当的方式组织他们学习,加强党性教育。所属党支部要每年查验这部分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记录情况,了解其在外的思想、工作情况。如发现有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外出毕业生党员违反党纪的,由学院党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视情况进行其它处理。